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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权责清单

2017-07-31 15:51 来源:钦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字体: 【打印文章】

钦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权责清单

序号

权力
分类

项目
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1

行政处罚

对不按照国家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国家主席令第78号公布,2009年国家主席令第18号修正)第四十八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经1999年5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7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9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的决定修正;2011年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41号公告第二次修正)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修建或者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工程建设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掀起修改,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因主体工程完工无法补建的,还应当补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1.立案责任:对涉嫌未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违法行为的信息来源进行审查、记录,属本部门受理的进行审核,决定是否立案调查。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客观公正的进行取证,并做好记录。
3.审核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违法事实和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不履行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令公布)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令公布)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令公布)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3.【规范性文件】《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规定》第十条“人民防空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进程中,遇有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令公布)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令公布)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令公布)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令公布)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行政主体及相关工作人员在权力运行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令公布)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规范性文件】《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规定》第三条“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令公布)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8号令公布)第五十一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同1.
5.同1.
6.【规范性文件】《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规定》第四条“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必须遵循行政执法程序,做到程序合法、规范。”
7.【规范性文件】《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规定》第十五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较大数额罚款的标准,适用当地人大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的规定。”
8-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令公布)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8-2.【规范性文件】《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规定》第二十五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在行政执法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单位或者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
批评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行政处罚

违反规定损害人防工程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八号,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第五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故意损坏人民防空设施或者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品,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一届第41号,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期限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及其口部用地和通道的;(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不补建的;(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和防灾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1.立案责任:对涉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违法行为的信息来源进行审查、记录,属本部门受理的进行审核,决定是否立案调查。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客观公正的进行取证,并做好记录。
3.审核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违法事实和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不履行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令公布)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令公布)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令公布)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3.【规范性文件】《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规定》第十条“人民防空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进程中,遇有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令公布)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令公布)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令公布)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
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
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
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
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
国主席令第63号令公布)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
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
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
国主席令第63号令公布)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
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行政主体及相关工作人员在权力运行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令公布)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规范性文件】《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规定》第三条“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令公布)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8号令公布)第五十一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同1.
5.同1.
6.【规范性文件】《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规定》第四条“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必须遵循行政执法程序,做到程序合法、规范。”
7.【规范性文件】《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规定》第十五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较大数额罚款的标准,适用当地人大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的规定。”
8-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令公布)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8-2.【规范性文件】《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规定》第二十五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在行政执法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单位或者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
批评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行政处罚

违反规定损害人防设施或在人防设施内生产、储存危险品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八号,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故意损坏人民防空设施或者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品,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对涉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违法行为的信息来源进行审查、记录,属本部门受理的进行审核,决定是否立案调查。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客观公正的进行取证,并做好记录。
3.审核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违法事实和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不履行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令公布)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令公布)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令公布)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3.【规范性文件】《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规定》第十条“人民防空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进程中,遇有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令公布)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令公布)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令公布)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令公布)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令公布)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征收管理范围的;
2.不征、少征,致使国家遭受重大损失的;
3.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摊派处理费的;
4.违反法定程序为该承担处理费办理减缴、免缴和退费手续的;
5.私分、挪用、截留、非法占有处理费的;
6.在征收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7.在征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令公布)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规范性文件】《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规定》第三条“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令公布)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8号令公布)第五十一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同1.
5.同1.
6.【规范性文件】《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规定》第四条“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必须遵循行政执法程序,做到程序合法、规范。”
7.【规范性文件】《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规定》第十五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较大数额罚款的标准,适用当地人大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的规定。”
8-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令公布)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8-2.【规范性文件】《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规定》第二十五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在行政执法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单位或者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
评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行政处罚

对不履行维护管理职责致使人民防空工程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维护标准的处罚

 

【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办法》(2013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6号公布)第二十一条人民防空工程的所有权人、管理人或者利用人不履行维护管理职责,致使人民防空工程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维护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对涉嫌不履行维护管理职责致使人民防空工程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维护标准违法行为的信息来源进行审查、记录,属本部门受理的进行审核,决定是否立案调查。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客观公正的进行取证,并做好记录。
3.审核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违法事实和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不履行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令公布)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令公布)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令公布)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3.【规范性文件】《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规定》第十条“人民防空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进程中,遇有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令公布)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令公布)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令公布)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
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令公布)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令公布)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行政主体及相关工作人员在权力运行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令公布)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规范性文件】《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规定》第三条“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令公布)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8号令公布)第五十一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同1.
5.同1.
6.【规范性文件】《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规定》第四条“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必须遵循行政执法程序,做到程序合法、规范。”
7.【规范性文件】《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规定》第十五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较大数额罚款的标准,适用当地人大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的规定。”
8-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令公布)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8-2.【规范性文件】《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规定》第二十五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在行政执法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单位或者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
评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行政处罚

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防工程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8号令公布)(1996年国家主席令第78号公布,2009年国家主席令第18号修正)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11年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41号公告第二次修正)第四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1.立案责任:对涉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违法行为的信息来源进行审查、记录,属本部门受理的进行审核,决定是否立案调查。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客观公正的进行取证,并做好记录。
3.审核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违法事实和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不履行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令公布)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令公布)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令公布)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3.【规范性文件】《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规定》第十条“人民防空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进程中,遇有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令公布)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令公布)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令公布)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令公布)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令公布)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行政主体及相关工作人员在权力运行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令公布)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规范性文件】《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规定》第三条“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令公布)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8号令公布)第五十一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同1.
5.同1.
6.【规范性文件】《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规定》第四条“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必须遵循行政执法程序,做到程序合法、规范。”
7.【规范性文件】《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规定》第十五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较大数额罚款的标准,适用当地人大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的规定。”
8-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令公布)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8-2.【规范性文件】《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规定》第二十五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在行政执法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单位或者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行政征收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国家主席令第78号公布,2009年国家主席令第18号修正)第二十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经1999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通过;2004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9次会议决定修正;2011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届第41号公告第二次修正)第十九条易地建设申请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经工程建设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由建设单位在工程报建时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标准,一次性足额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组织易地修建。第三十二条:确需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的,应当报经有管理权限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拆除单位应当在批准的期限内按照不少于原面积、不低于原防护等级的人民防空工程的标准补建或者按照易地建设收费标准予以补偿。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告知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标准、金额计算方式、征收适用类型、征收方式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2.审核阶段责任:审查征收对象是否符合相关政府及相关部门规定的征收标准。
3.确定阶段责任:对需缴费的开票征收,缴入国库。
4.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对未及时缴费进行催报催缴。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2011年9月23日修订通过)(2011年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41号公告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并向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使用财政投资建设的人民防空工程,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交纳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费,并遵守前款规定。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费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上缴和使用。
2.同1.
3.同1.
4.同1.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征收管理范围的;
2.不征、少征,致使国家遭受重大损失的;
3.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摊派处理费的;
4.违反法定程序为该承担处理费办理减缴、免缴和退费手续的;
5.私分、挪用、截留、非法占有处理费的;
6.在征收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7.在征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7号公布)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同1.
3.同1。
4.同1.
5.同1.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7号公布)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同6.

 

7

行政征收

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费征收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一届第41号,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 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并向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使用财政投资建设的人民防空工程,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交纳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费,并遵守前款规定。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费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上缴和使用。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告知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标准、金额计算方式、征收适用类型、征收方式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2.审核阶段责任:审查征收对象是否符合相关政府及相关部门规定的征收标准。
3.确定阶段责任:对需缴费的开票征收,缴入国库。
4.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对未及时缴费进行催报催缴。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2011年9月23日修订通过)(2011年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41号公告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并向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使用财政投资建设的人民防空工程,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交纳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费,并遵守前款规定。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费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上缴和使用。
2.同1.
3.同1.
4.同1.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征收管理范围的;
2.不征、少征,致使国家遭受重大损失的;
3.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摊派处理费的;
4.违反法定程序为该承担处理费办理减缴、免缴和退费手续的;
5.私分、挪用、截留、非法占有处理费的;
6.在征收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7.在征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7号公布)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同1.
3.同1。
4.同1.
5.同1.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7号公布)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同6.

 

8

行政检查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一届第41号,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防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和规范人民防空经费保障工作,并根据人民防空事业需要明确经费保障标准。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征收社会负担的人民防空费,资金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其中征缴的易地建设费专项用于易地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及其维护管理,并接受财政、审计、物价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

1.选案阶段责任:根据举报或上级安排以及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确定进行检查。
2.检查阶段责任:检查应按有关程序进行,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检查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资料、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处理意见告知,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违法事实以及当事人陈述意见作出处理决定,重大案件应组织集体审议。

1.【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2011年9月23日修订通过)(2011年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41号公告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八条人民防空工程的管理者和使用者应当做好人民防空工程维护工作,使其保持完好的防护功能和良好的使用状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进行监督检查。
2-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1996年国家主席令第78号公布,2009年国家主席令第18号修正)第十七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规定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7号公布)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令公布)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4.同3.
5.同3.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或即将造成人防工程维护保养不符合要求的行为不予制止和有效处理的。
2.在监督检查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在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和发生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规范性文件】《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规定》第二十五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在行政执法工作中……不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单位或者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8号令公布)第八章第五十一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2.同1.2。
3.【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0-1

行政检查

对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兼顾人防防护作用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及人防工程安全使用和维护管理的监督检查

1结合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国家主席令第78号公布,2009年国家主席令第18号修正)第二十二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经1999年5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7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9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的决定修正;2011年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41号公告第二次修正)第十五条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重要经济目标区和高校新校区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和标准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第十七条依法应当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建设单位应当将其与主体工程同步修建,其建设规模和投资规模纳入基本建设计划。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进行监督检查。

1.告知责任:制定并公示结合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监督检查计划和方案,公开检查范围、检查方式核验标准等,确定目标、对象和方式,做到公开透明,并公告或通知被检查单位(暗访不通知)。
2.检查责任: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2人以上,出示合法证件,告知相对人权力和义务。按照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实事求是,证据完整、确凿。主要包括:材料审核查各阶段报建手续是否齐全有效;工程实体检查主要包括:防空地下室建设规模、防护功能、防护等级等条件是否按照人防主管部门核发的设计条件进行施工建设;工程主体建筑施工质量是否达到《防空地下室施工及验收标准》,附属设备设施满足《防护设备生产及安装质量验收标准》等国家标准规范要求。
3.处理责任:检查单位对检查的原始资料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不得涂改及遗失。检查人员应做好现场笔录和相关证据收集并保存。制作行政检查结果通知单,作出检查合格或不合格结论,对违法行为发出整改通知限期整改,对行政处罚的发出通知。对检查结果做好信息公开。
4.监管责任:建立行政检查档案,加强跟踪监督,对施工质量要求不达标的整改项目按期复查验收,对违法不建、少建、故意降低标准等导致防空地下室不合格的,按程
序落实行政处罚。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主席令第七十八号公布,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2.《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一届第41号,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重要经济目标区和高校新校区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和标准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第十七条 依法应当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建设单位应当将其与主体工程同步修建,其建设规模和投资规模纳入基本建设计划。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进行监督检查。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钱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2.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监督检查,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3.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1-1.【规范性文件】《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规定》第二十五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在行政执法工作中……不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单位或者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8号令公布)第八章第五十一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2.同1.2。
3.【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0-2

行政检查

对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兼顾人防防护作用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及人防工程安全使用和维护管理的监督检查

2人防工程安全使用和维护管理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1996年国家主席令第78号公布,2009年国家主席令第18号修正)第十四条城市的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
第十七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规定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经1999年5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7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9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的决定修正;2011年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41号公告第二次修正)第十三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人民防空防护等事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协同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规划)等部门做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和审批工作。

1.告知责任:制定并公示人防工程安全使用和维护管理监督检查的监督检查计划和方案,公开检查范围、检查方式核验标准等,确定目标、对象和方式,做到公开透明,并公
告或通知被检查单位(暗访不通知)。
2.检查责任: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2人以上,出示合法证件,告知相对人权力和义务。按照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实事求是,证据完整、确凿。
3.处理责任:检查单位对检查的原始资料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不得涂改及遗失。检查人员应做好现场笔录和相关证据收集并保存。制作行政检查结果通知单,作出检查合格或不合格结论,对违法行为发出整改通知限期整改,对行政处罚的发出通知。对检查结果做好信息公开。
4.监管责任:建立行政检查档案,加强跟踪监督,对人防工程安全使用和维护管理不达标的整改项目按期复查验收,或按程序落实行政处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2011年9月23日修订通过)(2011年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41号公告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八条人民防空工程的管理者和使用者应当做好人民防空工程维护工作,使其保持完好的防护功能和良好的使用状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进行监督检查。
2-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1996年国家主席令第78号公布,2009年国家主席令第18号修正)第十七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规定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7号公布)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令公布)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4.同3.
5.同3.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钱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2.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监督检查,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3.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1-1.【规范性文件】《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规定》第二十五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在行政执法工作中……不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单位或者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8号令公布)第八章第五十一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2.同1.2。
3.【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0-3

行政检查

对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兼顾人防防护作用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及人防工程安全使用和维护管理的监督检查

3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人民防空防护等事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1996年国家主席令第78号公布,2009年国家主席令第18号修正)第十四条城市的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
第十七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规定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经1999年5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7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9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的决定修正;2011年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41号公告第二次修正)第十三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人民防空防护等事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协同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规划)等部门做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和审批工作。
【国务院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第九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建设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和规划、计划、建设等部门搞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和审批工作。

1.告知责任:印发检查通知,制定检查方案。
2.检查责任:根据检查方案,组成检查组,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规范及要求,通过查阅地下空间开发审批原始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和监理资料、检查施工现场、组织检测等方式,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工作进行检查。
3.处理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制作下发整改通知书或检查通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对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承检单位提出书面意见,否则视为承认检查结果。承检单位收到被检查单位和个人的书面意见后,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答复,并抄报下达任务单位,必要时可复检1次。
4.监管责任: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人民防空防护等事项的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2011年9月23日修订通过)(2011年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41号公告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八条人民防空工程的管理者和使用者应当做好人民防空工程维护工作,使其保持完好的防护功能和良好的使用状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进行监督检查。
2-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1996年国家主席令第78号公布,2009年国家主席令第18号修正)第十七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规定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7号公布)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令公布)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钱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2.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监督检查,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3.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1-1.【规范性文件】《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规定》第二十五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在行政执法工作中……不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单位或者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8号令公布)第八章第五十一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2.同1.2。
3.【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1

行政检查

人防工程安全使用和维护管理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国家主席令第78号公布,2009年国家主席令第18号修正)第二十五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已经修建或者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维护管理,使其保持良好使用状态。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经1999年5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7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9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的决定修正;2011年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41号公告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八条人民防空工程的管理者和使用者应当做好人民防空工程维护工作,使其保持完好的防护功能和良好的使用状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进行监督检查。

1.告知责任:制定并公示人防工程安全使用和维护管理监督检查的监督检查计划和方案,公开检查范围、检查方式核验标准等,确定目标、对象和方式,做到公开透明,并公
告或通知被检查单位(暗访不通知)。
2.检查责任: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2人以上,出示合法证件,告知相对人权力和义务。按照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实事求是,证据完整、确凿。
3.处理责任:检查单位对检查的原始资料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不得涂改及遗失。检查人员应做好现场笔录和相关证据收集并保存。制作行政检查结果通知单,作出检查
合格或不合格结论,对违法行为发出整改通知限期整改,对行政处罚的发出通知。对检查结果做好信息公开。
4.监管责任:建立行政检查档案,加强跟踪监督,对人防工程安全使用和维护管理不达标的整改项目按期复查验收,或按程序落实行政处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2011年9月23日修订通过)(2011年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41号公告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八条人民防空工程的管理者和使用者应当做好人民防空工程维护工作,使其保持完好的防护功能和良好的使用状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进行监督检查。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1996年国家主席令第78号公布,2009年国家主席令第18号修正)第十七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规定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7号公布)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令公布)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4.同3.
5.同3.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钱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2.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监督检查,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3.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1-1.【规范性文件】《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规定》第二十五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在行政执法工作中……不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单位或者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8号令公布)第八章第五十一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2.同1.2。
3.【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2

行政检查

对防空警报设施维护管理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国家主席令第78号公布,2009年国家主席令第18号修正)第三十条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的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规划,组织全国的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网的建设和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规划,组织本行政区域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网的建设和管理。

1.选案阶段责任:根据举报或上级安排以及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确定进行检查。
2.检查阶段责任:检查应按有关程序进行,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检查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资料、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处理意见告知,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违法事实以及当事人陈述意见作出处理决定,重大案件应组织集体审议。

1.【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2011年9月23日修订通过)(2011年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41号公告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八条人民防空工程的管理者和使用者应当做好人民防空工程维护工作,使其保持完好的防护功能和良好的使用状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进行监督检查。
2-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1996年国家主席令第78号公布,2009年国家主席令第18号修正)第十七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规定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7号公布)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令公布)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4.同3.
5.同3.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或即将造成人防工程维护保养不符合要求的行为不予制止和有效处理的。
2.在监督检查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在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和发生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规范性文件】《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规定》第二十五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在行政执法工作中……不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单位或者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8号令公布)第八章第五十一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2.同1.2。
3.【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3

行政检查

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建设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国家主席令第78号公布,2009年国家主席令第18号修正)第十六条对重要的经济目标,有关部门必须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并制定应急抢险抢修方案。前款所称重要的经济目标,包括重要的工矿企业、科研基地、交通枢纽、信枢纽、桥梁、水库、仓库、电站等。第十七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规定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经1999年5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7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9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的决定修正;2011年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41号公告第二次修正)第十条重要经济目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确定。新建的重要经济目标,建设单位应当制定防护方案并将其防护设施列入基本建设计划,统一建设。重要经济目标单位应当建立防护组织,落实防护措施,组织防护演练。新建的重要经济目标中涉及人民防空要求的重要工程布局和重大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前,应当征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意见。

1.选案阶段责任:根据举报或上级安排以及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确定进行检查。
2.检查阶段责任:检查应按有关程序进行,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检查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资料、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处理意见告知,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违法事实以及当事人陈述意见作出处理决定,重大案件应组织集体审议。

1.【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2011年9月23日修订通过)(2011年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41号公告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八条人民防空工程的管理者和使用者应当做好人民防空工程维护工作,使其保持完好的防护功能和良好的使用状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进行监督检查。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1996年国家主席令第78号公布,2009年国家主席令第18号修正)第十七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规定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7号公布)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令公布)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4.同3.
5.同3.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或即将造成人防工程维护保养不符合要求的行为不予制止和有效处理的。
2.在监督检查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在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和发生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规范性文件】《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规定》第二十五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在行政执法工作中……不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单位或者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8号令公布)第八章第五十一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2.同1.2。
3.【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5

其他行政权力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审核批准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经1999年5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7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9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的决定修正;2011年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41号公告第二次修正)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经1999年5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7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9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的决定修正;2011年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41号公告第二次修正)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第十八条修建防空地下室,应当坚持就地自建为主的原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可以提出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的申请:(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三米或者低于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二)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的;(三)建在流沙、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四)因建设地段房屋或者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五)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少于一百五十平方米的。第二十二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与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新建民用建筑项目的报建联审,负责防空地下室的防护设计审查;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住房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拆除条件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确定现场审查小组,进行拆除现场审核。对执法人员组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建立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企业的证后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书延续、撤销、注销等处理决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7号公布)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7号公布)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7号公布)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2-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7号公布)第四十六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7号公布)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了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7号公布)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7号公布)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4-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7号公布)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7号公布)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征收管理范围的;
2.不征、少征,致使国家遭受重大损失的;
3.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摊派处理费的;
4.违反法定程序为该承担处理费办理减缴、免缴和退费手续的;
5.私分、挪用、截留、非法占有处理费的;
6.在征收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7.在征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规范性文件】《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规定》第二十五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在行政执法工作中……不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单位或者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8号令公布)第八章第五十一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2.同1.2。
3.【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6

其他行政权力

地下空间开发项目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八号,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 城市的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一届第41号,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条 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和其他地下空间开发工程,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充分考虑防灾、防震、防倒塌等因素,规范确定防护单元、抗爆单元,增强工程抗力结构,确保工程设施安全使用。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人民防空防护等事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协同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规划)等部门做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和审批工作。
【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6号,2013年4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 城市的地下空间开发项目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在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地点和具备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条件的城市广场、绿地、道路等公共场所的地下空间开发项目工程,应当按照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要求进行修建。前款规定以外的地下空间开发项目,主体结构应当按照不低于6级的人民防空抗力级别修建,规范确定防护单元,预埋构件应当与主体结构同步安装到位。防护设备门扇、通风滤毒等设施应当按照平战转换方案的要求安装。

1.受理责任:防空地下室和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地下空间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备案申请,并告知申请人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相关事项。
2.审查责任:审查备案资料,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退回.
3.决定责任:拿出是否同意备案的意见,并报领导审核并签署意见形成备案决定。
4.送达责任:作出同意备案的,送达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作出不同意备案的,说明原因并要求整改备案。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8号令公布)(1996年国家主席令第78号公布,2009年国家主席令第18号修正)第二十五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已经修建或者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维护管理,使其保持良好使用状态。
1-2.【规范性文件】《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规定》第四条“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必须遵循行政执法程序,做到程序合法、规范。”
2.《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11年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41号公告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五条防空地下室和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地下空间开发项目实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建设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备案材料应当包含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认可文件。
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6号,2013年4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修建的专项人民防空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备案。前款规定以外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办理备案前,应当将竣工验收报告及有关资料报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出具认可文件。建设单位报送的备案材料没有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认可文件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不予办理备案。
4.同3.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符合地下空间开发项目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审批条件的未受理、未办理的,不符合地下空间开发项目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审批条件受理办理的。
2.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地下空间开发项目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审批,造成不良后果的。
3.在审查监管中失职、渎职的。
4.在地下空间开发项目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审批中有接受宴请、钱物等腐败行为的。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8号令公布)第八章第五十一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7

其他行政权力

专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经1999年5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7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9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的决定修正;2011年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41号公告第二次修正)第六条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以及医疗救护、专业队伍掩蔽、物资储备等专项工程的建设,经依法批准采用划拨方式供地。人民防空设施包括地面和地下的人民防空工程及其口部建筑和连接通道、疏散干道,通信、警报、消防、通风空调设备,供水排水、供电设备及其管线,防核武器、化学武器、生物武器设备以及其他国家战时直接用于防空袭的建筑和设备。
第十五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修建的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办理项目立项手续,并负责设计审查、质量监督、定额管理和竣工验收。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政策规定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审批的初步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审批决定。
5.事后监管环节责任:分管领导对审批后的相关事宜实施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6号)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编制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物资储备和疏散干道工程,医疗救护和专业队伍掩蔽工程等专项人民防空工程的年度实施计划,明确具体建设项目,并按照规定上报。
经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专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和改变。
(三)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国人防办字〔2013〕第18号)第十六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按照下列基本程序进行:
1.根据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中长期计划,提出项目建议书;
2.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3.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工程初步设计,提出总概算;
4.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申报年度工程建设计划,进行施工图设计;
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6.根据批准的年度工程建设计划和审查批准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工程招标和施工准备,按照有关规定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经批准的开工报告;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施工;
8.工程竣工后,技术编制竣工文件,组织竣工验收,上报备案,进行竣工决算,交付使用。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符合专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条件的未受理、未办理的,不符合专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条件受理办理的。
2.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专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造成不良后果的。
3.在审查监管中失职、渎职的。
4.在专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中有接受宴请、钱物等腐败行为的。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8号令公布)第八章第五十一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8

其他行政权力

防空地下室和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地下空间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备案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经1999年5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7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9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的决定修正;2011年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41号公告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五条防空地下室和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地下空间开发项目实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建设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备案材料应当包含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认可文件。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政策规定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审批的初步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审批决定。
5.事后监管环节责任:分管领导对审批后的相关事宜实施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8号令公布)(1996年国家主席令第78号公布,2009年国家主席令第18号修正)第二十五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已经修建或者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维护管理,使其保持良好使用状态。
1-2.【规范性文件】《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规定》第四条“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必须遵循行政执法程序,做到程序合法、规范。”
2.《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11年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41号公告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五条防空地下室和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地下空间开发项目实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建设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备案材料应当包含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认可文件。
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6号,2013年4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修建的专项人民防空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备案。前款规定以外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办理备案前,应当将竣工验收报告及有关资料报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出具认可文件。建设单位报送的备案材料没有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认可文件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不予办理备案。
4.同3.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履行法定职责对应当给予防空地下室和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地下空间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而不予备案的;
2.在防空地下室和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地下空间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工作中徇私枉法损害备案者合法权益的;
3.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4.在防空地下室和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地下空间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备案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给予不符合备案条件的防空地下室而给予备案的;
6.拒绝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相对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8号令公布)第八章第五十一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9

其他行政
权力

人防工
程维护责任变更备案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一届第41号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人民防空工程的管理者和使用者或者人民防空工程所依附土地的隶属关系变更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办理工程档案移交手续,明确维护责任,并将相关情况报人民防空工程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1.受理责任:人民防空工程的管理者和使用者向有关单位提交备案申请,并告知申请人办理备案的相关事项。
2.审查责任:审查备案资料,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退回.
3.决定责任:拿出是否同意备案的意见,并报领导审核并签署意见形成备案决定。
4.送达责任:作出同意备案的,送达备案表;作出不同意备案的,说明原因并要求整改备案。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一届第41号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人民防空工程的管理者和使用者或者人民防空工程所依附土地的隶属关系变更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办理工程档案移交手续,明确维护责任,并将相关情况报人民防空工程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符合法定备案条件的未受理、未办理的,不符合法定备案条件受理办理的。
2.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竣工验收备案权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3.在审查监管中失职、渎职的。
4.在备案中有接受宴请、钱物等腐败行为的。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规范性文件】《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规定》第二十五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在行政执法工作中……不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单位或者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8号令公布)第八章第五十一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2.同1.2。
3.【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20

其他行政权力

自然岩溶洞穴和开采后形成的山洞的规划管理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一届第41号,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 城市规划区和人口疏散安置区域内自然形成的岩溶洞穴以及开采矿产资源后形成的山洞,符合人民防空需要的,应当纳入人民防空规划管理。

1.受理责任:人民防空工程的管理者和使用者向有关单位提交备案申请,并告知申请人办理备案的相关事项。
2.审查责任:审查备案资料,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退回.
3.决定责任:拿出是否同意备案的意见,并报领导审核并签署意见形成备案决定。
4.送达责任:作出同意备案的,送达备案表;作出不同意备案的,说明原因并要求整改备案。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一届第41号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人民防空工程的管理者和使用者或者人民防空工程所依附土地的隶属关系变更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办理工程档案移交手续,明确维护责任,并将相关情况报人民防空工程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履行法定职责对应当给予自然岩溶洞穴和开采后形成的山洞的规划管理的;
2.在自然岩溶洞穴和开采后形成的山洞的规划管理工作中徇私枉法损害备案者合法权益的;
3.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4.在自然岩溶洞穴和开采后形成的山洞的规划管理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拒绝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相对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8号令公布)第八章第五十一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21

其他行政权力

人民防空工程拆除补偿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一届第41号,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 确需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的,应当报经有管理权限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拆除单位应当在批准的期限内按照不少于原面积、不低于原防护等级的人民防空工程的标准补建或者按照易地建设收费标准予以补偿。
【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6号,2013年4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 因条件限制不能补建的,拆除单位应当按照拆除工程时的实际造价和面积缴纳易地建设费,不能确定实际造价的按工程所在地6级防空地下室的标准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组织易地补建。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政策规定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审批的初步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审批决定。
5.事后监管环节责任:分管领导对审批后的相关事宜实施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一届第41号,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 确需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的,应当报经有管理权限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拆除单位应当在批准的期限内按照不少于原面积、不低于原防护等级的人民防空工程的标准补建或者按照易地建设收费标准予以补偿。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符合人民防空工程拆除补偿条件的未受理、未办理的,不符合法定备案条件受理办理的。
2.违反法定程序为该承担处理费办理减缴、免缴和退费手续的。
3.在审查监管中失职、渎职的。
4.在人民防空工程拆除补偿中有接受宴请、钱物等腐败行为的。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8号令公布)第八章第五十一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22

其他行政权力

人防工程口部用地和进出口通道界定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一届第41号,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 对新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在审批用地规划时,应当根据使用要求预留出工程口部和通道用地;对已建的人民防空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界定工程口部用地范围和进出口通道。确需在人民防空工程口部附近修建建筑的,应当留出大于建筑物倒塌半径的安全距离,或者由建设单位采取防倒塌措施。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政策规定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审批的初步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审批决定。
5.事后监管环节责任:分管领导对审批后的相关事宜实施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六条 对新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在审批用地规划时,应当根据使用要求预留出工程口部和通道用地;对已建的人民防空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界定工程口部用地范围和进出口通道。确需在人民防空工程口部附近修建建筑的,应当留出大于建筑物倒塌半径的安全距离,或者由建设单位采取防倒塌措施。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符合人防工程口部用地和进出口通道界定的未受理、未办理的,不符合法定备案条件受理办理的。
2.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人防工程口部用地和进出口通道界定,造成不良后果的。
3.在审查监管中失职、渎职的。
4.在人防工程口部用地和进出口通道界定中有接受宴请、钱物等腐败行为的。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8号令公布)第八章第五十一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23

其他权利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一届第41号,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并向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备案:(一)制定平战功能转换方案,……;(二)落实防火、防洪等安全措施,实施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使用财政投资建设的人民防空工程,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交纳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费,并遵守前款规定。人民防空工程使用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上缴和使用。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政策规定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审批的初步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审批决定。
5.事后监管环节责任:分管领导对审批后的相关事宜实施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8号令公布)(1996年国家主席令第78号公布,2009年国家主席令第18号修正)第二十五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已经修建或者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维护管理,使其保持良好使用状态。
1-2.【规范性文件】《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规定》第四条“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必须遵循行政执法程序,做到程序合法、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6号,2013年4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修建的专项人民防空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备案。前款规定以外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办理备案前,应当将竣工验收报告及有关资料报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出具认可文件。建设单位报送的备案材料没有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认可文件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不予办理备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履行法定职责对应当给予防空地下室建设竣工验收备案而不予备案的;
2.在防空地下室建设竣工备案工作中徇私枉法损害备案者合法权益的;
3.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4.在防空地下室建设竣工备案工作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给予不符合备案条件的防空地下室而给予备案的;
6.拒绝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相对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8号令公布)第八章第五十一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24

其他权利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审批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一届第41号,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的新建民用建筑项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一)、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房、减半收取:(二)、新建幼儿园……(三)、临时民用建筑共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四)因遭受水灾、火灾或者其他不可抗拒灾害……。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减免项目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批准免建、少建、缓建防空地下室……
第二十一条:申请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符合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减免条件之一的,建设单位可以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后,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法定批准权限办理,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政策规定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审批的初步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审批决定。
5.事后监管环节责任:分管领导对审批后的相关事宜实施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一条:申请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符合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减免条件之一的,建设单位可以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后,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法定批准权限办理,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征收管理范围的;
2.不征、少征,致使国家遭受重大损失的;
3.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摊派处理费的;
4.违反法定程序为该承担处理费办理减缴、免缴和退费手续的;
5.私分、挪用、截留、非法占有处理费的;
6.在征收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7.在征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8号令公布)第八章第五十一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25

其他权利

出具人防工程竣工备案认可文件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一届第41号,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防空地下室和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地下空间开发项目实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建设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备案材料应当包含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认可文件。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政策规定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审批的初步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审批决定。
5.事后监管环节责任:分管领导对审批后的相关事宜实施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8号令公布)(1996年国家主席令第78号公布,2009年国家主席令第18号修正)第二十五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已经修建或者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维护管理,使其保持良好使用状态。1-2.【规范性文件】《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规定》第四条“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必须遵循行政执法程序,做到程序合法、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6号,2013年4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修建的专项人民防空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备案。前款规定以外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办理备案前,应当将竣工验收报告及有关资料报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出具认可文件。建设单位报送的备案材料没有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认可文件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不予办理备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履行法定职责对应当给予防空地下室建设竣工验收备案而不予备案的;
2.在防空地下室建设竣工备案工作中徇私枉法损害备案者合法权益的;
3.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4.在防空地下室建设竣工备案工作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给予不符合备案条件的防空地下室而给予备案的;
6.拒绝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相对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8号令公布)第八章第五十一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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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国家主席令第78号公布,2009年国家主席令第18号修正)第七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第二十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经1999年5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7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9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的决定修正;2011年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41号公告第二次修正)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第三十二条确需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的,应当报经有管理权限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拆除单位应当在批准的期限内按照不少于原面积、不低于原防护等级的人民防空工程的标准补建或者按照易地建设收费标准予以补偿。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政策规定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审批的初步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审批决定。
5.事后监管环节责任:分管领导对审批后的相关事宜实施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7号公布)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7号公布)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7号公布)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2-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7号公布)第四十六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7号公布)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了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7号公布)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7号公布)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
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4-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7号
公布)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
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
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7号
公布)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
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
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准予受理、准予行政许可或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权力,造成人防工程肆意拆除改变或开发利用不够、后果严重的。
4.在审批过程中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2011年9月23日修订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2011年9月23日修订通过)第四十三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批准免建、少建、缓建防空地下室或者降低防空地下室防护等级的,或者违反规定批准建设单位以缴纳易地建设费代替修建防空地下室的;
(二)违反规定批准减免、缓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
(三)违反规定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的,或者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出具认可文件接受竣工备案的;
(四)违反规定出具或者不出具认可文件的;
(五)挤占、截留、挪用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
(六)隐瞒人民防空工程安全隐患的;
(七)对违反人民防空法律、法规的行为,不查处、不追究的;
(八)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2.同1.
3.同1.
4.同1.
5.同1.
6.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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